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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Ex元件 Ex元件是等同IEC标准而增加的一新概念。Ex元件即防爆元件,它可单独取证,但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加“U”符号,以表明其为Ex元件。它不能单独使用,和其他电气设备或系统一起使用时,须和其他电气设备一起重新进行补充检验认证。 Ex元件应满足附录F的规定,Ex元件可以是空外壳。或与设备一起使用。并符合1.2所列一个或多个防爆型式的规定。Ex元件可安装在设备外壳内、外壳外,或部分在外壳内部分在外壳外。安装在外壳内的Ex元件,单独不能检验的部分,安装后仍要进行检验。如元件的表面温度,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等。安装在外壳外、或部分在内、部分在外的Ex的元件,与外壳的接合面应符合有关防爆型式的规定,并进行机械(冲击)试验。 15.连接件和接线空腔 与原标准相比取消了采用永久引入电缆的限制,但对所有采用永久引入电缆的设备均应在防爆合格证号后加“X”符号。以表明永久电缆的自由端应有适当的措施加以保护。 接线空腔符合1.2所列一种防爆型式。电气设备应设连接件与外部电路相连。接线空腔和出线口应有足够尺寸以方便导线连接。并使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相应防爆型式标准的规定。 16.接地连接件 与原标准相比接地连接件的规格修订为内接地与外接地的连接件规格相同。外接地连接件还应与至少截面积为4mm2的接地线有效连接。 电气设备应设内接地和外接地连接件。内外接地应有电气上的连接(不一定有导线连接)。特殊情况下(双重绝缘、加强绝缘、安装在金属导管系统上)可不设内外接地连接件。连接件应有防腐措施。结构上应能防止导线松动、扭转,能持久保持接触压力。与轻金属连接时,须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如应用钢质过渡件)。 17.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 制造厂在提供给检验单位的文件中应指明引入电缆或导管的位置和最大允许数量。 引入装置一般做为单独的部件进行试验和发证,也可与设备一起试验和发证。 引入装置还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Ⅰ类电缆引入装置应设有夹紧装置。引入装置的导管部分可以用螺纹或光孔与电气设备连接。多余的引入装置孔应用封堵件封堵,并符合相应防爆型式的规定。 与原标准相比取消了密封圈邵尔氏硬度及尺寸的规定,而只以相应的试验来考核。增加了引入装置的耐冲击试验、防护试验,以及引入装置的标志、密封圈的标志等的规定。 在额定工作状态下,如电缆或导管引入装置部位的温度高于70℃,或电缆分支部位高于80℃,则电气设备外部应设一标示牌,以便用户选用合适的电缆,或在导管中适当布线。 密封圈式电缆引入装置均应进行夹紧试验,与原标准相比取消了Ⅱ类携带式或移动式和Ⅰ类电气设备引入装置才进行夹紧试验的规定。 18.旋转电机的补充规定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增加了Ⅰ类旋转电机通风孔的结构和布置,使大于12.5mm的异物不因垂直坠落或振动而触及电机的旋转部件,可采用IP10的防护等级。增加了塑料风扇的塑料材质的热稳定性要求,即塑料的使用温度应高于风扇额定运行温度至少20K。风扇用含轻金属材料制造时,应符合8.1或8.3的规定。 19.开关的补充规定 触头式开关不允许浸在可燃性绝缘油中。取消了原标准的特殊规定。增加了开关柜设隔离器时,隔离器的接触和断开位置必须表示明确。开关的外壳内带遥控电路时,外壳的门或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或盖与隔离器联接。内部非保护电路能断开的除外。 (2) 如在隔离器断开情况下一些内部元件仍带电时,则带电元件应采用1.2规定的防爆型式保护,或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增安型“e”的规定,并且内部用一补充壳体把带电件保护在内,壳体的防护等级为IP20,且工具不能直接接触带电件,内部壳体设“严禁带电开盖”的警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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