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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不设联锁则应设“严禁带电开盖”的警告牌。 20.熔断器的补充规定(原标准无此条规定) 有熔断器的外壳应设联锁装置,联锁装置应在更换或安装熔断器时切断电源,并且在外壳关合可靠后才能使熔断器带电,或者增设“严禁带电开盖”的警告牌。 21.插接装置的补充规定(原标准无此条规定) 插接装置应用机械、电气或其他方法联锁,联锁应使插接装置在带电条件不能断开,断开时插头不得带电。或用特殊紧固件将插头与插座连在一起,并设“严禁带电断开”的警告牌。如插接装置与电池联接,断开前不能断电,则警告牌标志为“只允许在非危险场所断开”。 额定电流在10A以内,额定电压交流250V直流60V以内时的插接装置,符合以下要求时,可不设联锁或特殊紧固件。 (1) 插座在电源侧; (2) 插头与插座分离前有灭弧延迟时间; (3) 在灭弧期间插头座均应符合隔爆型“d”的要求; (4) 分开后带电件仍应符合1.2所规定的任一防爆型式。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严禁未插入插座的插头元件带电。 22.灯具的补充规定 与原标准相比取消了Ⅰ类设警告牌灯具的灯座(符合GB1444的规定)要求、反光罩、灯座连接件标志“O”等的要求。保护网网孔面积大于(50×50)mm2时,视为无保护,取消了表4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灯具应有透明保护罩,透明保护罩可由保护网来保护,保护网的网孔应小于50×50mm, 如超过则视为无保护网。透明罩和保护网均应经受冲击试验的考核。 灯具用吊环安装时,吊环应铸在或焊接在外壳上。若吊环用螺纹旋在外壳上,则须另有防松措施。灯具不允许只有一个螺钉安装。 灯具可打开的盖子,应有自动联锁装置,使灯盖打开时灯座的所有电极均切断电源(本质安全型灯具除外)。如果断路器断开后除灯座外某些部件仍带电时,则这些带电部件应用1.2规定的防爆型式之一进行保护,或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增安型“e”的规定,且附加外壳把带电部件保护在内,附加外壳应符合GB4208的IP30的规定,且工具不能经过开口直接接触带电件,附加外壳上还应设“严禁带电打开”的警告牌。也可设置“严禁带电打开”警告牌,代替联锁装置。 不允许用游离金属钠灯(符合IEC192的低压钠灯),可以使用高压钠灯(例如符合IEC662的钠灯) 手提灯和帽灯的补充规定: Ⅰ类帽灯应符合GB7957矿用安全帽灯的规定。 Ⅱ类帽灯和手提灯在灯具处于种种位置状态均应防止电解液流出。光源和电源分别在不同外壳中用电缆连接时,电缆引入装置和电缆按附录D中D3.1进行试验。 23.本标准取消了原标准中空间加热器的规定。 24.本标准增加了型式检查和试验的内容 目的在于确认电气设备样机符合本标准和有关防爆型式专用标准的规定。 制造厂应提供技术资料、图纸说明能确切完整地保证电气设备的防爆安全性,检验单位应审查技术资料、图纸是否符合本标准和防爆型式专用标准的规定。检验单位还应检查制造厂提供的样机或样品是与技术资料、图纸相符,并进行有关试验。 检验单位可取消不必要的试验,但应记下取消的理由。对Ex元件试验过的项目不再重复试验。某些试验可在检验单位的试验室进行。也可在检验单位监督下的其他地方进行。如正压型“p”可在制造厂或用户进行最小换气量、正压值、外壳强度等试验。试验结果如不符合标准规定时,检验单位可按实际情况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修改。各项试验均应在检验单位认为最不利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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